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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汙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154

深環〔2000〕91號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汙染源監測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汙染物排放情況,更好地為環境管理和決策提供依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汙染源監測是指對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以查明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濃度或強度。

  汙染源監測包括:固體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的監測,汙染防治設施運行效果監測,"三同時"驗收監測,現有汙染源治理(含限期治理)驗收監測,排汙申報登記數據監測,排汙許可證執行情況監測,汙染糾紛監測,汙染事故應急監測等。

  第三條汙染源監測由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和各區環境保護監測站按市、區環保部門分工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和各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的汙染源監測數據,是汙染源排汙申報登記、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三同時"驗收、限期治理驗收、排汙收費、環保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汙染防治設施的驗收監測,由排汙單位委托環境保護監測站進行。

  第六條市、區環境監理部門征收排汙費或超標準排汙費須經監測核實排汙情況的,應委托環境保護監測站進行監測。

  第七條對納入排汙申報登記範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按市、區分級管理規定,委托相應的環境保護監測站進行監測。

  第八條汙染事故處理及汙染糾紛監測,由汙染事故或糾紛發生地環境保護監測站負責。市環境保護監測站負責跨行政區的汙染事故處理及汙染糾紛監測,或應委托方的要求,負責市內的汙染事故處理及汙染糾紛監測。

  第九條各類汙染源監測所需費用由排汙單位或委托方承擔,費用標準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環境監測人員到排汙單位進行現場監測時,必須有至少兩名以上監測人員或一名監測人員與其他執法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排汙單位應協助環境監測人員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撓。

  第十一條現場采樣和監測分析必須嚴格按環保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現場采樣應邀排汙單位代表參加,並要求其簽名確認。

  第十二條監測人員在采樣和監測中,應嚴格遵守廉政製度,秉公辦事,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刁難排汙單位;

  (二)進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采樣,不得事前通知排汙單位;

  (三)監測報告須履行審核、簽發手續,報出前監測人員不得向排汙單位透露監測結果。

  第十三條排汙單位或委托方對監測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向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提出申訴,申訴時應填寫《申述登記與處理表》,由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受理後,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複。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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