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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工程環保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093

深環〔2000〕148號


2000年7月10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確保建設工程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根據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環保竣工驗收,主要包括:

  (一)位於我市水源保護區、龍崗河和坪山河流域、二類海域功能區沿岸的所有建設工程;

  (二)城市交通主幹道、橋梁、立交橋、高速公路以及工業區、居民區、高層商住樓、舊城改造工程等;

  (三)設有發電機、冷卻塔、抽風機等對環境可能產生汙染影響的配套設施或設置餐飲功能的建設工程;

  (四)環保主管部門認定的須進行環保竣工驗收的其它建設工程。

  建成後產生環境汙染的生產經營性項目的環保驗收,執行國家、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建成後設立的生產、經營性項目,應依法另行向環保主管部門辦理環保審批、驗收手續。

  第三條 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須向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保竣工驗收;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向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保竣工驗收。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主體竣工、投入使用前,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環保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工程環保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二)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複文件;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或設計圖);

  (四)建設工程汙染防治設施設計方案、竣工圖;

  第五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環保竣工驗收。驗收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發電機、冷卻塔、抽風機等配套設施的汙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

  (二)生活汙水排放和處理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周圍配套汙水管網的建設情況;

  (四)設置餐飲功能的樓宇廢氣排放煙道的設置情況;

  (五)周圍環境的生態恢複情況;

  (六)其它汙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 對竣工驗收符合下列條件者,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深圳市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合格證》:

  (一)建設工程環境影響審查批複手續齊備;

  (二)施工過程嚴格遵守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並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保審批意見要求,落實各項汙染防治措施,大型建設項目按要求執行了環境監察審核措施;

  (三)汙染防治設施委托有資格的環保治理單位進行設計、施工,技術資料齊全;

  (四)排放汙染物達到規定的環境標準;

  (五)防治汙染設施穩定、正常運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條件;

  (六)建設過程受到破壞並可恢複的環境已經得到恢複。

  第七條 對分期建設、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其相應的防治汙染設施進行分期驗收,分期驗收合格者,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深圳市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合格證(臨時)》。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深圳市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合格證》(或《深圳市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合格證(臨時)》)後,經驗收的建設工程主體(或相應的部份主體)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對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重新的申請驗收。

  第十條 對未申請環保環保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且排放的汙染物超過規定的環境標準者,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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