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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177

深環〔2003〕108號
2003年4月16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兩級政府部分管理權限的意見》(深府〔2003〕1號)的規定,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區環保部門)根據本辦法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審批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以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審批管理:

  (一)由市計劃部門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市外經貿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

  (二)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必須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三)以下重汙染項目:

  1.電鍍、電氧化或著色類金屬表麵處理、印刷線路板、造紙、印染、製革、釀造、化工、冶煉、煉油、染料、玻璃製造及危險廢物處理處置等項目和設施;

  2.排放國家規定的一類汙染物的項目和設施;

  3.其他汙染嚴重的項目和設施。

  (四)選址位於以下重點保護區域的項目:

  1.深圳水庫--東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護區(地表徑流直接進入深圳水庫和東深供水渠深圳段的流域範圍)內的項目,西麗水庫水源保護區、鐵崗水庫--石岩水庫水源保護區、龍口水庫水源保護區、鬆子坑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建設、土地開發、房地產開發和旅遊開發項目;

  2.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區域內的項目;

  3.二類海域環境功能區及其沿海陸域(汙水納入已建成城市汙水處理廠管網服務範圍之內的區域除外)的項目。

  (五)市大工業區和保稅區內的項目;

  (六)環境影響跨區的建設項目;

  (七)市環保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

  按規定須報省環保局或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的項目,由市環保部門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依法須報環保部門進行環境影響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環保部門負責審批。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建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電腦管理係統,對全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實行統一編號。

  各區環保部門使用的電腦管理係統應與市環保部門的電腦管理係統聯網,保證電腦聯網係統暢通。

  第五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製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的原則和程序規定、申請表格、批複及驗收文本格式。

  市、區環保部門應執行市政府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及市環保部門製定的審批原則和程序,在審批、驗收工作中采用前款規定的表格和文本格式,並在審批時效上與市環保部門保持一致。

  第六條 市、區環保部門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規定,不得降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等級。

  第七條 各區環保部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數據傳輸環節上,應與市環保部門電腦終端保持不間斷的連接,並即時傳送。

  各區環保部門應於每周二以前將上周已審批批複的建設項目審批檔案報市環保部門備案,並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月已審批批複的建設項目彙總統計報表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各區環保部門在進行前款規定的備案時,應依照國家環保總局規定的備案清單製作、報送備案資料。

  第八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從以下方麵對各區環保部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審批權限和項目分類管理的執行情況;

  (二)審批工作的電腦聯網情況;

  (三)審批決定的合法性;

  (四)審批後的跟蹤管理情況;

  (五)其他履行審批工作職責的情況。

  第九條 市環保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越權審批的,予以撤銷;

  (二)對突破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審批決定,及違反本市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產業政策或環境規劃要求的審批決定,予以撤銷;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行為,應責令糾正,並予以通報。

  對上述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市環保部門可建議行政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越權審批或者違法審批的建設項目,區環保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市環保部門也可以依法直接責令其停止建設。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二類海域環境功能區"是指依《深圳市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劃定的由深圳市管轄的近岸海域二類環境功能區,包括白沙灣--長灣、東村--望角魚、盆仔灣口--秤頭角、秤頭角--正角咀及內伶仃島等近岸海域二類功能區;"沿海陸域"是指與二類海域環境功能區海岸相連,汙水直接排向二類海域環境功能區,或者通過管道、溝渠向二類海洋環境功能區排放汙水的區域。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3年5月1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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