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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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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貿工源字〔2007〕39號


2007年5月22日


為促進和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6號),市貿易工業局、環境保護局、科技和信息局聯合製定了《深圳市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開展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6號),結合深圳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汙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和環保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四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部門和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第五條 各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區環保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轄區範圍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並建立市、區、街道辦三級聯動機製,共同鼓勵和推動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工作。

第六條 清潔生產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願審核與政府強製審核相結合、企業自行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原則,根據不同行業有序推進,注重實效。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範圍

第七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自願性審核和強製性審核。

達到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深圳市規定的總量控製指標的企業,為進一步節約能源、減少汙染物排放量,可以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廣東省排放標準,或者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深圳市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汙染嚴重企業。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名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八條 第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初選名單(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或有毒有害原輔料進貨憑證、分析報告)及企業基本情況,報市環境保護部門確定後,書麵通知企業,同時,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將名單在市相關媒體或者網站上公布。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市、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初選名單,並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市工業主管部門,在分析企業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分期分批確定,書麵通知企業,並在市相關媒體或者網站上公布。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程序和驗收內容

第九條 清潔生產審核內部工作程序:

(一)審核準備。開展培訓和宣傳,成立由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小組,製定工作計劃;

(二)預審核。在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全麵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和定量分析,確定清潔生產審核重點和清潔生產目標;

(三)審核。通過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投入產出進行分析,建立物料、水、電、氣等資源生產平衡優化模型,找出物料流失、資源浪費環節和汙染物產生的原因;

(四)實施方案的擬訂和篩選。對物料流失、資源浪費、汙染物產生和排放進行深入分析,提出若幹套清潔生產實施方案,對方案可行性進行初步論證和篩選;

(五)實施方案的確定。對初步篩選的清潔生產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可行性分析,確定符合企業實際、切實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

(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清潔生產審核過程和目標、清潔生產方案彙總和效益預測分析、清潔生產方案實施計劃等;

(七)持續清潔生產運行管理機製的建立。

第十條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審核過程是否真實、規範,方法是否合理;

(二)審核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企業基本情況,汙染物的產生與排放情況,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無害化(包括轉移、安全處理)情況,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變化、存放、轉移情況;

(三)清潔生產目標的設定是否科學可行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國家和我市環保目標、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我市的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國家和我市相關行業清潔生產標準;

(四)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企業的主要問題;

(五)審核報告中是否分析企業達標的具體方案和措施、達標時間承諾的現實可能性;

(六)審核報告中是否明確企業持續清潔生產的機製和措施;

(七)清潔生產審核提出的免費、低費方案的實施情況,中費、高費方案及實施計劃是否切實可行。

第四章 清潔生產審核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開展為主,不具備獨立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谘詢服務機構協助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谘詢服務機構可以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技術谘詢、生產工藝及生產過程診斷分析等服務,協助企業編寫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直至完成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清潔生產驗收。

第十二條 自願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向市工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上報擬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計劃,並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計劃的內容、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自行組織開展審核的,應在名單公布後4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計劃、審核組織、人員基本情況報市環境保護部門。

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委托谘詢服務機構進行審核,應在名單公布後4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能證明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服務合同簽訂時間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報市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屬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如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應具有5名以上經國家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人員並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員具備高級職稱,並有5年以上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經曆。

其他企業,如自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應具有2名以上經國家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員具備高級職稱。

第十五條 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谘詢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清潔生產審核資質認證。市有關部門應在相關媒體不定期地公示取得清潔生產審核資質的谘詢服務機構,以便企業選擇。為保證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質量,市有關部門可有選擇地推薦有清潔生產審核資質的谘詢服務機構為企業清潔生產谘詢服務,谘詢服務機構應與推薦部門簽訂清潔生產審核責任書。同時,谘詢服務機構應當為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或直接委托谘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後應及時報市工業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以便安排組織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市工業主管部門分批將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名單報省經貿部門,由省經貿、環保、科技等部門根據《廣東省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辦法》和谘詢服務機構提交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按照清潔生產驗收內容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第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內,在市相關媒體或者網站上公布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公布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規模;法定代表人、企業注冊地址和生產車間所在地址、主要原輔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況;主要產品名稱、產量;主要排放汙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去向、汙染物濃度和排放總量、應執行的排放標準、規定的總量限額以及排汙費交納情況等。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企業公布的主要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列入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兩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在一年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上報市環境保護部門。屬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5年。
第十九條 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如未能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則應在一個月內重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在6個月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上報市環境保護部門;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在驗收後的兩年內應當按年度向市環境保護部門提交實施持續性清潔生產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建立深圳市清潔生產專家庫,為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市政府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對實施清潔生產發生的費用(審核、驗收等)給予資助。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且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後成效顯著的企業,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市有關媒體公布宣傳。為推動市、區、街道辦三級聯動,共同促進全市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各區可參照省、市的獎勵辦法給予獲得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轄區內企業適當獎勵。我市清潔生產獎勵資助辦法另行製定。

第二十二條 對於企業清潔生產中、高費項目,市政府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給予優先支持。市中小企業發展資金每年安排適當的資金鼓勵、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在製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預防汙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加大投資支持力度,並將有利於清潔生產的技術、產品列入《深圳市產業導向目錄》。

第二十四條 市環保部門收取的排汙收費資金每年應當安排一定額度用於支持企業清潔生產。對符合《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經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合格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在排汙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通過的企業可以申報環境友好企業。

第二十五條 市有關部門要重視技術進步的作用,積極做好先進工藝、技術、產品在清潔生產工作中推廣和應用。市科技主管部門應加大科研支持力度,為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 對自願組織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在申請享受政府有關優惠政策時,政府各部門應優先支持,並給予享受“直通車”服務待遇。

第二十七條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除政府資助、獎勵資金外,允許列入企業經營成本或相關費用科目。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內部清潔生產表彰獎勵製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它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和科技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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