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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396

印發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06〕12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提高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 例》、《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 例》等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

  第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實行審批製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核準製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備案製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後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第五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規定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除外):

  (一)由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且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規定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

  (二)下列在省內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

  1.化學製漿、味精、酵母、酒精、製革、生化製藥、農藥;

  2.熱電站、煉油、瀝青及瀝青添加劑;

  3.砷冶煉、鉛冶煉、氰化法提煉產品、氟化氫、染料、拆船;

  4.圍填海(江、湖)工程、汙水排海處理工程、跨流域引水工程;

  5.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核技術利用的項目,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項目;

  6.以上項目中,屬燃煤熱電站項目、新建農藥項目、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33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總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電視發射塔項目、總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廣播台(站)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

  (三)造紙、電鍍、紡織印染、製革、化工、建材、冶煉、發酵和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處置等重汙染行業定點基地。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定點基地外的重汙染行業項目;

  (四)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項目;

  (五)可能造成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項目;

  (六)對可能影響東江水質的重大項目,在沿岸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七)外商投資的限製類項目;

  (八)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

  第六條 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由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且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登記表的項目;

  (二)由地級以上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且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

  (三)在地級以上市範圍內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的項目,具體項目名錄由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印發,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項目;

  (五)可能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環境不良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項目。

  第七條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八條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需要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的,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其中環境影響登記表為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逾期則視為同意。

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初審意見。

  第九條 納入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的建設項目,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已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批準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可適當下放,具體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時確定。

  第十條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 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報送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訂。

  第十二條 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經濟、環境發展情況,依照本辦法另行製訂廣東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目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下發執行。

  第十三條 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分級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於1994年10月13日發布的《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粵府〔1994〕1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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