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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協議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220

為貫徹中央關於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部署,泛珠三角區域內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九個省(自治區)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簡稱“9+2”)政府決定開展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促進區域經濟資源合理配置,促進港澳繁榮穩定,擴大內地省區對內對外開放,實現區域內各省區共同發展。

區域經濟的緊密合作離不開環境保護合作。開展與區域經濟合作相適應的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整合區域環境資源,促進區域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的良性互動與協調發展,是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重要內容。建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機製,共同研究處理區域環境問題,聯手加強區域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有利於推動區域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於提高區域環境保護的整體水平,進一步改善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有利於構建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互利共贏格局,提高區域經濟整體競爭力,實現區域環境與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為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合作,根據《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經各方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堅持“一國兩製”方針,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特色,以促進合作、增進友誼、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為目的,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推進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全麵提升區域環境保護水平,促進區域內環境與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共享,提高區域整體環境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條 合作原則

1、自願參與。各方本著保護環境的共同願望自願參加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各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當地實際需要,參與本協議全部或部分合作項目。

2、平等開放。各方享有平等地位和權利,堅持合作的公平、開放,堅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視性。各方將保持各自與其他省區的合作機製,以相互吸取經驗,促進共同發展。

3、優勢互補。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和合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優勢集成和互補。

4、互利共贏。各方應主動采取措施推進合作,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實現合作各方共同獲益,互利共贏。

第三條 主要合作領域和內容

各方在生態環境保護、汙染防治、環境管理、環境科技與環保產業等領域全方位開展合作,重點在以下幾方麵開展工作:

1、生態環境保護合作。加強區域內各省區生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的協調、銜接與合作,共同促進清潔生產,推動區域發展循環經濟,引導區域整體產業結構的合理布局;共同推進重要生態功能區、重點資源開發區、生態環境良好地區特別是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促進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管理和互惠利用;推動建立流域生態環境利益共享機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製。

2、水環境保護合作。加強區域內各省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建立流域上下遊和海域環境聯防聯治的水環境管理機製,包括建立跨行政區交界斷麵水質達標管理、水環境安全保障和預警機製,以及跨行政區汙染事故應急協調處理機製;協調解決跨地區、跨流域重大環境問題;共同編製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

3、大氣汙染防治合作。共同探討酸雨和二氧化硫汙染區域防治途徑,采取措施削減二氧化硫等大氣汙染物排放量,逐步降低區域內酸雨頻率和降水酸度。

4、環境監測合作。建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區域內各省區環境監測工作的合作,及時、準確、完整地掌握區域環境質量及其動態變化趨勢,為泛珠三角區域環境汙染防治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5、環境信息和宣教合作。建立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信息交互平台和環境宣教網絡,實現區域環境信息共享、交換和聯網,強化環境宣教工作的區域聯動。

6、環境保護科技和產業合作。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研開發項目合作,實現環境科技資源共享;在環境保護產業領域內的投融資、市場拓展、技術配合、環境保護技術應用等多個層麵開展廣泛合作。

第四條 合作機製

為保證有效開展環境保護合作,推動合作事項的落實,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協調機製。

(一)不定期舉行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區域環境保護合作重大事項。聯席會議由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九省(自治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共同主持。

聯席會議常設秘書處,負責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成員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具體負責處室的負責人,常務秘書長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人擔任,秘書處辦公室設在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常務秘書長負責向聯席會議提交區域環境保護合作進展情況報告和建議。

(二)建立專題工作小組。各方根據合作需要確定成立若幹專題工作小組,開展具體的專項合作工作。專題工作小組由各方參與該合作項目的相關業務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專題工作小組定期向聯席會議報告專題工作情況。

(三)建立環境保護工作交流和情況通報製度,定期通報和交流各省區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環境保護區域論壇、研討會,開展環境管理、汙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環境科技等方麵的交流。

第五條 泛珠三角區域環境保護合作聯席會議可視合作情況對本協議進行修訂。

第六條 本協議於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署。協議一式十一份,簽署各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 各方代表簽字:
福建省環境保護局
江西省環境保護局
湖南省環境保護局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
四川省環境保護局
貴州省環境保護局
雲南省環境保護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環境運輸及工務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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