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為主頁|收藏本站網站首頁|聯係我們

信息中心

政策文件首 頁>信息中心

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145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省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有效控製新汙染源,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實現全省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必須進一步強化我省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各部門及其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和《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環保政策法規,依法辦事,嚴把建設項目的審批關。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簡稱建設項目,下同),都要實行環境影響評價製度,依法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凡按規定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而未經審批或經審批不同意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審批,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征地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銀行不予貸款,供水、供電部門不予提供水、電。

  二、認真執行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合理布局,優化資源利用。各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以及環保部門要鼓勵和支持技術起點高、采用清潔工藝的項目;嚴格控製能耗多、水耗大、汙染重的行業和項目;凡是工藝落後、選址不當、嚴重汙染環境和破壞自然生態以及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的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建設。

  三、對建設項目(指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改變使用功能或排汙狀況的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應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建設項目分類管理的名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國家同類名錄製訂並公布。

  四、未在分類管理名錄內的擬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實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下稱申報表)。申報表的格式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的特性及所在區域的環境保護要求,在收到申報表之日起15日內按管理權限對申報表作出依法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的處理意見。

  五、對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區域開發管理機構須按國家和省環保法規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在環境評價的基礎上,編製並報審環境保護規劃,主要論證區域開發的合理布局,並製定區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方案和環境質量目標。建設情況及環境條件變化時,應及時補充對環境質量的調查與評價,調整環境規劃。對未編報環境規劃的,應補充編報。開發區的環境規劃經審批後,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可從簡編報。

  六、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對汙染型項目要建立和落實汙染防治設施“三同時”的保障機製。我省地方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定期監測。試生產期滿後,建設單位須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限期向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並附具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的驗收監測報告。建設項目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產使用。對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對可能汙染影響較大或公眾較為關注的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建設單位或運行使用單位,委托符合資質的評價單位進行運行使用後的回顧性調查與評價工作。

  七、建設項目未經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有關部門越權、越級審批,或建設單位擅自建設和投入運行使用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嚴肅處理,同時由監察部門追究審批機關和審批人的責任。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