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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109

環辦(2002)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了進一步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和環境影響評價隊伍的整體水平,更好地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號)的規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環評單位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資格證書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本單位環評技術人員學習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建立完善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審核、質量保證體係,發揮好專職環評機構的技術組織和技術把關作用。

  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培訓後取得我局頒發的個人環評上崗證書。在環評工作中,應樹立高度的責任心,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遵守職業道德,努力學習環評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環評業務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參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製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明確和落實編製質量責任。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注明項目負責人、各章節或專題負責人姓名、環評上崗證編號並簽名;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注明項目負責人、主要編寫人員姓名、環評上崗證編號並簽名。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負責人應積極參加我局組織或委托組織的分行業環評高級培訓。自2003年起,凡已開展環評高級培訓的行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負責人必須取得我局頒發的該行業高級培訓合格證書,並在報告書編製人員名單中注明培訓合格證書編號。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兩個以上環評單位共同完成的,非主持單位環評人員不得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製工作的項目負責人;環境影響報告書各章節或專題負責人名單中,非主持單位環評人員不得超過總數的50%。

  六、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業績是環評單位積累環評實踐經驗的重要途徑。環評單位應積極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每個定期考核期內,甲級環評單位至少應主持編製完成一本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五本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乙級環評單位(非限表)至少應主持編製完成一本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七、環評單位應積極開展環評領域的學術研究活動,積極推動環評技術的發展與革新。甲級環評單位每年至少應在國家級期刊上發表一篇與環評管理或技術有關的論文,乙級環評單位每年至少應在省市級以上期刊上發表一篇與環評管理或技術有關的論文。

  對上述要求的執行情況,我局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對於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要編寫人員,我局將酌情給予個人上崗證、高級培訓合格證暫停使用或吊銷的處理;對於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規定及不符合編寫要求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對未達到環評業績要求或未開展環評學術研究的環評單位,我局在環評單位定期考核時將酌情給予證書降級處理。

  請各省環境保護局(廳)在日常工作中加強對環評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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