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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賃經營企業廠界適用標準的複函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223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5)59號


吉林省環保局:
你局《關於租賃經營企業確定廠界問題的請示》(吉環文〔2004〕105號)收悉。經研究,函複如下:

  現行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未規定同一廠區的廠房由多家租賃經營的廠界問題。目前,我局正在對該標準進行修訂。

  環保部門在進行監督管理時,可遵循如下原則:承租協議中明確了租用設施和邊界的,可將協議中的邊界定為廠界;未明確廠界的,可將各承租單位的廠房外牆或廠房外裸設備占地邊界確定為廠界。待《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修訂頒布後,按新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200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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