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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實施細則正式頒布

發布時間:2019-04-22點擊數:3656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工信規字〔20192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廣東省工業綠色發展,推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依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26號),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適用於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是指對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所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進行核定,對綜合利用的技術條件和要求進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動。

  第四條 評價工作按照自願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評價活動。

  第五條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對廣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各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管理本轄區內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促進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業規範化、綠色化、規模化發展。

  第六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有關規定,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二章 評價機構管理

  第七條 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依據統一的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第八條 評價機構是指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列入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廣東省境內注冊登記或在廣東省內有分支機構並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注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在資源綜合利用評估、評價、技術服務等相關領域具有一年以上業務經驗,熟悉相關產業政策、標準和規範,近兩年承擔節能、綜合利用等行業第三方服務業務不少於10項。具備國家、省級第三方機構認證資質優先推薦;

  (三)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不少於8人,從事專業包括資源、環境、財會等,其中具有上述專業的中級職稱以上人員不少於5人,評價機構與所有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的專職人員均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評價機構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包括機構管理製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製度、專家審議製度等;

  (五)與委托評價的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生產、銷售、檢測等方麵不存在利益關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彙總初審後,將符合條件的機構材料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中央駐粵單位及省屬單位可直接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發布評價機構推薦名單,建立動態調整機製,並將推薦名單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 評價機構依據《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及本細則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出具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第三方評價報告。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並承擔責任,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列入推薦名單的評價機構應按照相關政策製定並公開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收費標準。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企業自願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自主選擇評價機構。

  第十四條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應向評價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近兩年生產經營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規模、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產量、年產值等);

  (三)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采購(或接收)、消耗、庫存及產品生產、出庫、外銷的相關報表;

  (四)工業固體廢物原料摻量證明材料;

  (五)產品標準及工藝技術說明;

  (六)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七)質量、環境管理體係,物質計量統計體係等相關管理體係建設情況;

  (八)資料真實性承諾聲明;

  (九)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完整性和準確性審查,對企業生產過程與提交資料的一致性進行現場核查,確定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的評價內容包括:

  (一)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技術規範;

  (二)企業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品是否符合目錄要求;

  (三)企業是否建立質量保證體係、環境管理體係;

  (四)企業物資計量統計體係建設情況是否滿足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過程是否準確;

  (六)工業固體廢物原料摻量比例;

  (七)需要評價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向企業出具評價報告,作為企業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的評價結果。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工藝技術介紹,計量統計體係建設情況,產品質量控製情況,企業自身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工業固體廢物原料摻量比例、企業接收的工業固體廢物分種類的綜合利用量及相關的物料衡算過程,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應在評價報告完成後的三十日內,將評價報告報送評價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其網站按下列項目予以公布:企業名稱,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種類與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名稱,評價機構名稱。

  第十九條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對本轄區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綜合利用量、綜合利用產值、減免稅額等進行彙總,自季度終了十五日內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215日前將上一年度綜合利用情況形成報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對評價機構的推薦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從評價機構推薦名單中予以刪除:

  (一)申請列入評價機構推薦名單時提供虛假資料、信息和資質的;

  (二)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造成評價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四)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五)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二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逐步建立統一的省級信息管理係統,並接入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係統,按季度對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綜合利用量、綜合利用產值、減免稅額等情況進行彙總。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對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 2019 5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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