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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環保總局關於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118

商綜發〔2007〕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環保局(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節能減排工作的要求,發揮各類出口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麵的帶動作用,有效控製“兩高一資”產品出口,加快轉變外貿增長方式,促進貿易平衡,現就推動出口企業率先提高環保水平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的重要意義

  從總體上看,絕大多數出口企業能夠執行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注重環境保護。但是,也有部分企業為降低出口成本,違法排汙,超標、超總量排汙,非法侵占環境資源。一方麵,加大資源環境壓力,產品出口國外而汙染留在國內;另一方麵,出口產品價格不能真實反映社會成本,加劇貿易摩擦,助長貿易順差的不合理增長,給中國產品的形象造成損害。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促使企業嚴格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不但是實現節能減排工作目標,全麵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也是保護國家環境利益,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的需要。各級商務、環保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實加大工作力度,緊密配合,務求實效。

  二、加大對出口企業環境監管力度

  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大對有出口產品的排汙企業,尤其是“兩高一資”企業的環境監管力度。一要根據當地實際,集中力量對這類排汙企業開展一次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處罰。二要加強對這類企業的日常環境監管,按照重點汙染源的監管要求,加大日常巡查和監督性監測頻次,保障其穩定達標排放。三要加強對出口企業環境違法案件的管理,在查清企業的數量、出口產品的品種和數量、產生的主要汙染物、排放達標情況及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出口企業環境執法檔案管理數據庫,對其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和整改實施動態管理。

  三、加強出口管理環節企業環保達標審核

  地方環保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查處屬實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並公開,同時責令企業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地方環保部門定期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通報上述違法違規企業的情況,提供相應處罰決定書,並通過省級環保部門上報環保總局,環保總局彙總後通報商務部。

  商務部將環保總局通報的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及相應的處罰決定書下發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並授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環保部門提供處罰決定書,暫停受理有關企業出口業務申請,包括: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申請,加工貿易合同或項目審批及出具加工貿易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全國性、區域性出口商品交易會、博覽會參展和攤位申請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該企業出口業務申請情況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根據《外貿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中止該企業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內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並將處罰決定下發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據此在相應期限內中止受理有關企業出口業務申請。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並通過環保部門驗收後,環保部門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通報。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通報後,恢複受理未被禁止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企業的出口業務申請。

  申請人以外貿代理方式出口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出口業務申請時應審查出口貨物來源證明(生產企業出具的發票),如申請人所代理出口的貨物係上述環保違法企業生產的,亦按照上述辦法暫停受理相關申請。

  各級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發證機關發放出口配額和許可證時,如發現申領企業(以外貿代理方式出口的審查貨物生產企業出具的發票)為環保違法企業的,不予發證,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

  四、開展企業環境監督員製度試點

  冶金、化工、水泥、紡織、輕工等行業順差規模大、增長快,環境問題突出,可率先在這些行業推行企業環境監督員製度。企業要設立環境管理機構、指派專門人員擔任環境監督員,檢查記錄企業環境運行指標,定期向當地商務、環保部門報告並隨時準備接受檢查和抽查,定期向社會發布企業環境運行情況報告,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五、加強對出口企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與培訓

  各地商務、環保部門要廣泛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環境監管的積極性,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在規範企業環境行為方麵的重要作用。要組織環保優秀出口企業經驗交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適時推出一批在環境保護方麵表現優秀的企業,曝光一批違法違規排放、汙染嚴重的企業。要聯合製定對出口企業的環境保護培訓方案,定期組織對本地區出口企業及其負責人環境守法的專項培訓,切實增強出口企業守法意識,不斷提高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能力。

  六、加強部門協作

  省(市)、地(市)兩級商務、環保部門要成立聯合工作小組,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商務和環保部門的信息共享機製。商務部門審核會對環境保護帶來重大影響行業的企業出口業務申請時,應主動征詢環保部門的意見,環保部門要在兩周內予以回複。環保部門要定期將查處違法違規的情況通報商務部門,作為商務部門受理企業業務申請時的審核依據(企業無需向商務部門提供環保達標證明)。環保部門認為應當依法采取綜合手段予以處罰的,應將有關案件材料通報商務部門,商務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並在兩周內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環保部門。

  各地商務、環保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密切配合,抓緊製定聯合工作小組工作規劃和落實方案,並於2007年10月底前上報商務部和環保總局。



商務部環保總局
200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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