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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一批)》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295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外經貿委(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的《關於印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通知》(環發[1999]278號)的規定,現發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一批)》(簡稱《名錄》,見附件)。

  凡從事《名錄》中所列物質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於2000年1月31日前將本企業已簽定的有關《名錄》中所列物質的進出口業務合同報送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並於2000年3月31日之前將其合同履行完畢。

  從2000年4月1日起,除四氯化碳禁止進口外,對《名錄》中其他所列物質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製度。具體辦法另行發布。

  特此通知。

2000年1月19日


附件:

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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