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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二批)》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08-13點擊數:431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1)6號


 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修訂稿)》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聯合頒布的《關於印發〈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通知》(環發[1999]278號)的規定,現發布《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二批)》(以下簡稱《名錄》,見附件),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1年2月1日起,對用於原料和反應劑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對用於清洗劑的1,1,1-三氯乙烷的進口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禁止用於清洗劑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為清洗劑進出口。

 二、企業進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於原料和反應劑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須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0]85號)的規定和程序,提出申請,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準後,到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驗放。


2001年1月2日

附件:

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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