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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做好建設項目環評製度改革舉措落實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7-27點擊數:7765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做好建設項目環評製度改革舉措落實工作的通知
粵環函〔2020〕302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今年以來,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關於做好環評審批正麵清單落實工作的函》(環評函〔2020〕19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粵辦函〔2020〕44號),提出一係列建設項目環評管理製度改革措施。為紮實推進政策落地生效,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環評管理權限下放
  廣州、深圳市及珠海橫琴新區、省改革創新實驗區內的省級開發區依法開展的規劃環評,由相應地級市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上述區域內列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第三條和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評文件由相應地級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第四條第(二)、(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的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專篇仍由我廳負責審查。
  二、做細做實區域規劃環評
  進一步梳理開發區、專業園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規劃環評開展情況,對尚未開展規劃環評或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督促相關管理單位盡快完善有關工作,細化明確區域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指導相關管理單位從跟蹤區域環境質量變化、服務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簡化等角度,結合當地常規環境質量監測情況,按環境要素每年對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統一監測和評價,梳理區域主要汙染源和汙染物排放清單,以及環境風險防範應急等情況,編製年度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並通過官方網站、服務窗口等方式公開、共享。省改革創新實驗區內有條件的區域,如擬改造的村級工業園等,可參照上述要求開展規劃環評、區域環境管理狀況評估等工作。指導上述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簡化環評文件編製內容。各地區域規劃環評、區域環境管理狀況評估等有調整變化的,要及時向我廳報送,我廳將及時更新在公眾網公開的相關信息。
  三、落實環評審批優化管理要求
  對實行環評重點管理的建設項目(除位於已開展規劃環評的開發區、專業園區或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落實環評管理要求,不得隨意降低或簡化。要以“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為原則,科學指導有關建設項目豁免環評手續辦理,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不得變相要求審批或備案,但應指導建設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要加快製訂或完善環評告知承諾製審批程序,明確事項清單、工作流程,以及信息公開、承諾事項、事中事後監管等要求,並完善環評管理信息係統相應功能;對此前已受理且符合相應情形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指導建設單位自主選擇是否按豁免環評手續辦理、告知承諾製審批方式辦理。屬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三類建設項目,嚴格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56號)規定的要求和時限執行。
  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結合環評管理製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事中事後監管機製,將實行豁免環評手續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和告知承諾製審批的建設項目作為環評文件編製、環境監督執法的檢查重點。監督建設單位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承諾事項,對建設單位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存在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依法予以查處。持續加強環評文件編製質量監管工作,對實行告知承諾製審批的,應在作出批準決定後及時進行環評文件複核,對建設單位存在承諾弄虛作假,建設項目嚴重違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嚴重質量問題等情形的,督促其整改,並可依法撤銷批準決定,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並公開曝光。提高環評信息化管理水平,今年年底前實現國家環評審批係統在我省的全麵應用,為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有力支撐。
  五、加強工作組織和宣傳引導
  各地要把環評管理製度改革作為重點工作任務,係統謀劃、紮實推進,積極探索生態環境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可結合實際報請市政府製定細化的改革實施方案,統籌推進各項改革措施落地見效。要善於總結評估,為改革實施提供鮮活經驗樣本,我廳將通過公眾網、微信公眾號發布和編印簡報等方式,交流各地工作進展,推廣可複製的經驗做法。要積極發揮輿論宣傳導向作用,通過官方網站、服務窗口以及群眾易於知曉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傳解讀,深入基層和建設單位,開展幫扶指導,及時答疑解惑,助推建設單位了解掌握政策,分享改革紅利。每年年底前,要將本地環評管理製度改革措施落實情況和相關總結報送我廳。改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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