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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汙染企業汙染防治績效評估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3-08-29點擊數:7442

深環規〔2008〕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重汙染行業減排和優化升級工作方案》,推進重汙染企業汙染減排和優化升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製定了《深圳市重汙染企業汙染防治績效評估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環境保護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深圳市重汙染企業汙染防治績效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重汙染行業減排和優化升級工作方案》,推進重汙染企業汙染減排和優化升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重汙染企業汙染防治績效評估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汙染企業是指電鍍、印製電路板、印染、造紙、有機溶劑汙染、生活汙水集中處理、規模化養殖以及電力重汙染行業企業。

  本辦法所稱汙染防治績效評估是指由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重汙染企業清潔生產水平、汙染治理能力和環境管理水平進行的後評價。

  第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重汙染企業,應當進行汙染防治績效評估:

  (一)汙染物超標或者超量排放的;

  (二)需申請環保批複延期的;

  (三)生產或者經營活動對人口密集區、文教區、醫院等環境敏感區產生環境影響並引起公眾投訴2次(含2次)以上或者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信訪事項的。

第二章 評估程序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汙染防治績效評估工作,針對不同重汙染行業製定和發布企業汙染防治績效評估指標體係和專家評分細則,確定評估技術路線,製定相應的環保準入標準、清潔生產和環境管理政策。

  第六條 環保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確定需要實施汙染防治績效評估的重汙染企業名單,並向相關企業送達關於實施汙染防治績效評估的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第七條 企業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委托評估機構編製重汙染企業汙染防治績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第八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環保審批相符性評估;

  (三)生產工藝與設備調查與評估;

  (四)資源能源利用與消耗調查及評估;

  (五)環境管理水平調查與評估;

  (六)汙染處理設施調查與評估;

  (七)整改建議與預期效果,應明確企業在生產工藝、設備,資源、能源利用與消耗,汙染治理設施以及環境管理等方麵的改進建議;

  (八)評估結論。

  第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自企業資料提供齊備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進行現場調查、編製評估報告並將評估報告提交委托企業。

  第十條 環保部門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後的3個工作日內,委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應當在15日內,組織完成專家評審並向環保部門提交專家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至少應當包括生產工藝、清潔生產、廢水處理、環境管理、環境影響評價領域的專家各1名;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持有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評審專家與被評審項目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環保部門確定被評估企業汙染防治績效等級(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並根據不同等級對企業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對評審為優秀(專家評分≥80)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直接給予環保批複延期或者排汙許可證續延,並將評審結果作為提高企業環保誠信等級的重要依據;

  對評審為合格(60≤專家評分<80)的企業,需要延期環保批複或者續延排汙許可證的,環保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要求企業按照清潔生產技術要求中的先進技術水平、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計劃或者減排任務,在規定期限內削減汙染物排放總量,整改期限不超過6個月;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並通過環保部門驗收的,環保部門正式給予環保批複延期或者排汙許可證續延,未通過驗收的,環保部門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應當依法責令企業停業或者關閉。

  對評審為不合格(專家評分<60)的企業,環保部門不予辦理環保批複延期,並將企業排汙許可證年度審核登記為不合格,對企業依法實施嚴格管理;同時責令企業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中應當明確汙染物減排的要求,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治理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並通過環保部門驗收的,環保部門正式給予環保批複延期或者排汙許可證續延,限期治理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應當依法責令企業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從事重汙染企業汙染防治績效評估時,根據汙染防治績效評估的特殊要求,配備3名以上(含3名)注冊環保工程師和清潔生產審核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在市環保部門備案,並由市環保部門統一公布備案評估機構名單,方便企業查閱。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編製評估報告時,應當由該評估機構的注冊環評工程師主持,評估報告的清潔生產部分由清潔生產審核技術人員負責,評估報告的汙染處理設施調查與評估應當由注冊環保工程師負責。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負責。評估報告必須附有資質證書正本縮印件,並加蓋評估機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應當附有編製人員名單表,列出主持該項目及各章節、各專題專職技術人員的姓名、資質證書編號。編製人員應當在名單表中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平等、合理原則依法收取評估費。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評估結論失實的,由環保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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